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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163银河主站线路检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

发布者:  [发表时间]:2018-06-08  [来源]:    [浏览次数]:

7163银河主站线路检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

处理办法实施细则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本科、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管理,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,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及教育部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34号),制本实施细则。

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、硕士、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、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(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)(统称为学位论文),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,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。

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

第三条 本细则认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:

(一)购买、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

(二)由他人代写、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。

(三)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下列情形:

1. 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照搬他人作品或者复制他人成果的;

2. 改变成果的类型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;不改变成果的类型,但是利用成果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,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;

3. 将他人受保护的实验数据、调研结论等成果作为自己学术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的,能够举证证明论文确属自己独立完成的除外;

4. 使用他人的思想观点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、核心或主要观点的;

5. 引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表达、方案、资料、数据、图表等,未说明出处的;

6. 其它被认定为抄袭剽窃的情形。

(四)伪造数据的(包括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、调查数据、实验数据、注释或文献资料以及捏造事实等)。

(五)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。

 第三章 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管理

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,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。

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、学术规范教育,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,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。

第六条 学院应当加强本单位的学术诚信建设,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,明确责任、规范程序,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、原创性。

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

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、由他人代写、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,学校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;已经获得学位的,学校依法撤销其学位,并注销学位证书。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。

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,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为在职人员的,学校除给予纪律处分外,同时还通报其所在单位。

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、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的人员,属于在读学生的,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,学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。

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、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,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,学校减少指导学生人数并给予警告、记过处分;情节严重的,学校暂停指导工作3年、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取消指导资格并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。

第十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。学院制度不健全、管理混乱,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,学校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,核减、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、专业的招生计划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。

第十一条 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,学院将该论文提交学术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,其材料报送研究生院或教务处,由研究生院或教务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对其进行调查认定,并提出处理建议,最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。

第十二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、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,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。

  处理决定书应当送交当事人本人。如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,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的5个工作日内,向学校或省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。

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,移交司法部门处理。

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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